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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6 浏览次数: 【字体:

(2002年9月24日,常德市武陵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任免相统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办)主任,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办)主任。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不需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拟任命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区人大代表中提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相应终止。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相关职务相应终止。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或区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委(办)主任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根据主任会议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撤换。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区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区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区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区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区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区长、主任、院长为止。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新选举出的检察长被批准为止。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其担任的常委会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常委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常委会职务的,必须辞去或者免去其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律师担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加挂牌子或者机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的,或者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提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有关部门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考察情况等。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应当附送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应当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补充相关材料,或组织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由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强烈的拟提请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建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自行撤回提请。

第十九条  对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应当会同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等部门,进行任职前调查,审核拟任职人员的法律任职资格,听取提请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条  对提请任命的人员,除市委管理干部以外,均由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共同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已经通过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届内再次提请任命时,不再组织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其任命案不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有关人事任免案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提请人和有关部门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天前,换届时在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五天前,向区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报送被提请任免人员的下列材料:提请议案及说明,拟任命人员的情况简介、现实表现材料、任职前发言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本办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有关材料和结论,由提请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依照本办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当向会议报告提请议案;提请人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报告。提请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会议作人事任免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当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委(办)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任职前发言,并回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提请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表示赞成,也可以反对或弃权,但不能另提他人。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人事事项时,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工作人员中指定。

计票完毕,工作人员应当填写表决结果报告单,并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除代理人选以外,均当场颁发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三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委(办)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在通过任命的当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通过任命后分别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在通过任命后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印发人事任免通知,并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武陵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撤职、撤换、通过、推选和决定代理、接受辞职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其中须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当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区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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